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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
1个回答
要盖公章的。。。。。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gco2NKgG2xv75Y83tEVEgD6FsDV7MFrYfWzoUYDYlMRKtMRP3UMhSGG_mtFF-5nmDZDFj7ctfBW1W2bd6Eawk_
你好,可能是系统出现故障了,有时候是会出现混乱的,你可以过一会再试试。也可能是你的账号存在风险,等一等再试试吧,
这个我来告诉你: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 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不仅职工医保关系可以转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以互 相“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 够累计计算。如...
第十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 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 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 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 信息。
2个回答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 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人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人地经办机构 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
第六条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 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 下简称《信息表》),并提...
第七条转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 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 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情况、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计算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业务,...
转入: 1、申请转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发送医保关系接续函 3、接收参保凭证及信息变更表 4、信息录入 转出: 1、申请转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联系函) 2、打印参保凭证信息变更表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 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进城落户农民是指按照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已将户口由农村迁人城镇的农业 转移人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 移人口落户工作,把进城落户农民纳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 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
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情况,你可以当地医保局咨询,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 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 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 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 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经办机构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 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 (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人新参保地业务档案, 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第一条为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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